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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企业信用评级—中诚融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1/4/2

  一、 文件出台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1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2020年8月,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成信领办﹝2020﹞13号),明确了可修复的行政处罚类型,公示和申请修复期限等,要求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意见。

  (二)各地开展情况

  1.北京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违法行为分类和公示期限,公示期从3个月到3年不等,可同步修复北京信用网、市局官网及各区相关公示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

  2.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届满一年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可按程序进行修复。

  3.浙江

  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海宁市局出台了《关于开展企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按程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为企业修复信息。

  4.深圳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法(试行)》,目前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及听证工作。

  二、 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的通知》(成信领办﹝2020﹞13号)

  三、 形成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务院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研究拟制修复文件,建立修复机制。一是召集了法规处、执法总队和信用中心等内部处室(单位)专题研讨;二是广泛调研学习和借鉴北京、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先进做法;三是征求社会公众、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以及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建议;四是邀请公共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专题论证;五是积极向上汇报请示,争取省局支持成都开展试点,将修复范围扩大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保“两张网”公示信息一致性和权威性,形成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并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文件经成都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办法(暂行)》正式印发。

  四、 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个部分:一是总则,阐明目的和依据,明确信用修复范围,即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成都范围内登记的市场主体作出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市局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特定严重失信四类。三是公示期限,轻微失信公示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一般失信公示期限为一年至两年,严重失信公示期限为两年至三年,特定严重失信公示期限为三年。前三类达到最短公示期后即可申请修复,第四类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四是修复程序,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五是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向申请人返还《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修复情况并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对信用修复数据开展统计分析等运用;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牵头认定行政处罚信息类型,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法规和业务部门配合案件承办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类型认定工作;信用中心负责将修复情况向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市局门户网站等系统进行推送;办公室牵头组织保障市局门户网站“双公示”栏目及时更新;科信处负责做好执法系统信息化保障,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省市场监管局。六是实施期限,该办法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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