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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点线面

发布:企业信用评级—中诚融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时间:2024/3/26 9:14:35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加快构建完善的、能够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运行机制,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概述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义为:指国家动员引导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的参与主体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主体涉及全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商务主体、社会组织个人等。这些主体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受益者,也是信用信息的监督者、责任者,主体之间须建立有效的协作沟通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认,避免信息孤岛重复建设。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功能作用

  1.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通过构建诚信文化,促进社会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2.优化市场环境,通过构建诚信市场,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提升市场竞争力效率。

  3.增强公共服务能力,通过构建诚信政府,促进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

  4.增进民生福祉,通过构建诚信社会,促进个人主体自律自强,提升个人生活品质幸福感。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提出初步探索(1999年-2013年)

  此阶段国务院发布了一些通知指导意见,部分省(区、市)及相关行业也开展了试点工作,如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地以及银行、电力、税务、民航等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目标被提出,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部分地区领域开始试点。

  (二)第二阶段:社会信用体系的推进实施(2014年-2022年)

  自2015年起,国务院每年均有社会信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出台,各级各部门各领域的相关工作陆续展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等公共信息系统初步建成运行,为实现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提供了技术支撑;各地各行业出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如对守信者给予金融优惠、行政便利、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失信者实施限制贷款、限制出行、限制招投标等方面的制约。数据共享联合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对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社会征求意见稿)问世

  2022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出台,该意见稿从定义、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我国信用立法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今年9月,《社会信用建设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类别。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用信息质量。

  信用信息来源非常广泛,要求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与一致性。但目前在采集、处理传输过程中,还存在着过时、重复、错误、篡改、伪造或盗用的情况,形成漏洞误差,严重影响公正性、有效性。

  2.信用信息安全。

  信用信息涉及隐私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户、消费记录、行为轨迹等,对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有较高要求。目前在存储、传输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风险,安全性难以保障。

  3.信用信息共享。

  信用信息需要在不同的主体平台之间进行交换共享,以实现价值最大化、效率最优化。但目前共享之路障碍重重,效率效果低,也造成资源的浪费。

  4.信用信息监管。

  信用信息需要在符合法律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管理,以保护数据主体相关方的权益。目前还存在监管责任不清、制度规范执行机制不统一、奖惩措施不明等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难点

  1.法律适应性是首要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缺乏统一的标准监督机制,一些地方或部门存在着滥用权力、侵犯权益、造成不公平等问题,制定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2.技术可行性是重要挑战。

  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收集、整合分析海量的数据,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这就要求加快技术研发创新、提高数据平台算法的水平、加强网络安全信息保护等一系列措施的先行。

  3.伦理合理性是实施关键。

  社会信用体系涉及全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道德评价,需要有合理的伦理基础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伦理体系,明确社会信用的目标意义,尊重个体的多元性、差异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公众接受度需循序渐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上而下,但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参与,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需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理解,增强公众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信任支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议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

  1.信用信息合法化。

  信用信息产生、获取、使用分享等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法律制度,规范数据收集使用的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利,防止数据滥用泄露。同时也要加强公民的素养教育,提高守信意识能力,更积极主动地参与体系建设。

  2.信用信息公正透明化。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关方披露信用信息的来源、流向、处理结果等信息,使之具备真实性和可信度。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公开度可查询性,建立健全公示、查询申诉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审计评估,不断完善质量监测纠错机制,确保准确性、有效性。

  3.信用信息规范化。

  统一、规范、系统、全面地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使之兼容、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的定义、采集、存储、交换等规范,促进不同部门、领域、地区之间的整合协作。同时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明确共享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要求,实现有序、安全、高效的信用信息流动。

  (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保障,它规定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原则、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救济。期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尽快颁布实施,弥补法律依据不足、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2.建立技术平台。

  技术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载体,它负责收集、整合、分析、共享、应用社会信用数据,以及提供社会信用服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但还存在着数据孤岛、数据质量等问题,需加强技术平台的建设改进,实现数据的标准化、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分级授权等功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等指标,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隐私性、合法性。

  3.加强伦理教育。

  伦理教育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灵魂动力,它培养了公民的诚信意识,行为习惯,有助于增强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能力。需要加大伦理教育的力度深度,利用各种形式渠道普及诚信知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4.提高公民素养。

  提高公民素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大价值。通过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的信用分级制度,以及有效的信用教育宣传,让公民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明白信用权利义务,增强信用意识责任感,培养信用习惯能力。

  5.促进市场诚信。

  促进市场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功能。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监测、披露、共享、查询、使用等制度,以及有效的信用激励、惩戒、救济等机制,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6.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使命。通过建立包容性的信用文化,平等的信用机会,多元化的信用参与,以及协调性的信用治理,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合作,减少矛盾冲突,促进团结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法律法规正在由零散向规范、由地方层面探索向国家层面推动不断转变,逐步形成“一法多条例”的格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很快建成由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协同运作、社会参与共建,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发挥多元化市场主体、传统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协同力量专业优势,形成强大合力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深层次、广渗透、全覆盖共治共建,助力形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诚信氛围,实现数字化政府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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